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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0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0日16:22:16 打印此页 关闭

所谓管理协调,就是通过公司价值目标的设定、发展战略的构划、措施计划的拟订、个人行为的约束,在公司组织成员——包括投资人、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相互之间达成意志意识和行为活动的统一协调,以保证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交由公司统一支配。在这里除了投资人投入的资源,作为公司经营的物质条件或价值化的资金,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以外,其他成员投入的资源都是与主体同在,无法独立于其主体之外的,无论是作为劳动投入的聪明才智或体能技术,还是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如此。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行为,其风险是以投资人的投资为担保的,因而使管理协调的内容主要集中到了投资人与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即如何让

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都最大限度地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把其所拥有的以主体人为载体的资源都贡献出来。管理协调所花费的管理费用也主要是花在对这一问题上的投入。寻找投资、达成合作则仅仅是公司成立的过程以及公司增容投资的过程。但投资人与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两两之间的交换关系,而是相互交错、纠结在一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综合。要达成为这所有关系协调的有效性,其管理费用必然会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因为这种关系的复杂程度会以公司规模增加的几何级倍数增加。这就使公司的规模被限定在管理费用低于交易成本这一范围之内。而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规模经济的限制越来越大。如果公司规模不能满足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公司的生产经营
本身就只能是无效和低效的。
    所以,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管理协调所花费的管理费用一定小于市场交易投入的交易成本。这就是科斯交易成本理论所讨论的公司产生的原因,当管理费用低于交易成本时,公司才能产生和存在。关系协调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协调的范围分析,所协调的关系对象必须充分广泛,即所协调的投资人、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在量上足够大,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二是从协调的质量分析,达成的遵从程度必须充分高,至少能保证公司成员的绝大多数都服从公司所确定的价值目标、发展战略、措施计划、组织约束。而公司的价值目标、发展战略、措施计划、组织约束等等也都是对人的意志行为的一种约定。由此不难理解,关系协调的有效性越高,公司的意志行为约定就贯彻执行得越全面彻底,公司的发展也就越快越稳定。在此,关系协调的有效性也就直接表现为对公司的价值目标、发
展战略、措施计划、组织约束的人员遵从的广泛性,即让广泛的人员——投资人、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全面地遵从公司价值目标、发展战略、措施计划、组织约束约定。
    如何才能实现人员遵从的广泛性?其途径有三条:一是等级权力管控,二是规则约束协调,三是前两条途径的组合。第三条途径从性质内容上分析又可归入前两条途径,所不同的仅仅是它们各自所占比重的大小不同。
    所谓等级权力管控,就是以权威为基础,在公司内部有一个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人,他的意志也就是公司的意志,他提出的行为要求也就是公司的行为要求,没有人敢违抗,也没有人能违抗。当这个公司规模大得他两眼不能普照时,就只能由他一级一级地委任意志代言人,
进行等级控制。这就像4000多年前埃及法老胡佛修建他的墓——胡佛金字塔一样,把4000人的庞大施工队伍按照工程四边分成四个二级负责人,每一个二级负责人再以此下分,直到每个施工作业班组达十人为止。这就像所建金字塔一样,形成了多级的等级权力结构。在此,管理协调就通过这种等级权力结构达成了目的。在这个等级权力管控结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对于上级都只能无条件地服从。
    但这一形式的管控协调存在着三个无法突破的限制:
    一是权威人士的健康和生命限制。再权威的人都不可能因为是权威而永远健康,万岁万万岁。建立在权威基础上的等级权力管控如果发生了权威人士死亡和健康问题,这一结构的秩序也就不
存在了,关系协调的有效性也就没有了。
    二是权威形成的限制。权威不是自封的,他必须有超人的见识或建树。而这种超人的见识或建树,往往还得由时间检验。一个权威人士的退位,无法保证有另一个权威及时递补上来,否则关系协调的有效性也就中断了。
    56三是权威人士不可能全知全能。斯隆曾经说过:“在独裁者的公司,一个机构是不能发展成为成功的组织的,如果独裁者知道所有问题的所有答案,那么独裁制度是最有效的管理方式。但没有一个独裁者能做到这一点,将来也没有人能做到。”(参见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大型纪录片《公司的力量》第六集)
    规则约束协调的规则包括两大要求:一是公司的价值目标、发展战略、措施计划、组织约束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不容违背性;二是公司的价值目标、发展战略、措施计划、组织约束形成程序的合情、合理、合法性。达成人员遵从广泛性的规则约束必须以规则认同的广泛性为条件:即不仅公司组织内部成员大多数,甚至全部都认定规则约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不容违背性,而且与公司发展相关的资源拥有人也都认定规则约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不容违背性。只有公司发展利益关联主体的大多数,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都对规则约束的内容和形成程序的认同,规则才具有权威性,也才能自觉遵从,并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以保证每一个利益关联主体都遵从,不发生违背的事件。在此,规则约束协调,也就通过规则权威性的获得而达成了人员遵从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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